话题:
1、人大代表认为必须明确立法规范公益广告的发展,而主管部门认为完善现有的相关法规即可。对此,您的看法怎样?对完善公益广告法规,您有怎样的建议?
2、我国公益广告总量过少 。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公益广告占到企业广告发布的40%,而我国的公益广告在广告总量中一般不足5%。全社会尤其是广告活动的主体,如大型企业、媒介、广告公司等,对于公益广告的参与程度不够,以致公益广告总量不足。对此,您有何建议?
3、公益广告的商业化过重,可以说目前各类媒体刊播的所谓公益广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广告。有学者认为,中国没有公益广告。此外,公益广告制作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您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什么?有何解决方法?
4、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各级电视台、电台每天要播出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在各自黄金时段内的每小时播出中不得少于3条。但据观察,在6:30-8:00这一黄金时段,我国一些影响影响力较大的电视台并没有播放公益广告。对此,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公益广告的播出?媒体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公益广告观?
5、我国公益广告尚未形成一个可以持续、稳定发展的运行机制。如在资金上表现得较为明显。政府给予企业与媒体实在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或部分媒体播放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能否建立有效的基金捐助机制,建立专门的民间机构以及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使筹资行为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一、 我不同意人大代表的提议,公益广告固然重要,但是,广告业很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应该有一个轻重缓急的处理。就广告立法而言,目前最重要的是修改已经存在十三年的广告法,改动条款,补充内容,考虑到公益广告的价值和意义,可以在具体条款中补充追加,不必另外立法规范;
第二、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有悖常识的问题,从网上查找,这个40%的公益广告数据来源于人大的博士生李万刚发自《新京报》的文章(“公益广告塑造公民的公共精神”)他在文章中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益广告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有资料表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公益广告占到企业广告发布的40%,而我国的公益广告在广告总量中一般不足5%.在制作水平和传播效果上,也有待提高;各类大众传媒刊播公益广告的版面和频次还处于不稳定状态,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仍很微弱”这个数据源于何处,没有说明。我查找了很多的资料,也无法证实海外企业40%的公益广告投放量。至于国内,有关机构对于媒体有规定,公益广告的播放量要在总体的3%左右。何来百分之五?不清楚。《新京报》发表此文时以“文责自负”的理由,基本没有审核,而《广告大观》不应该把这个有悖专业常识的问题提交讨论。
第三、 中国媒体背负重大的政治宣传任务,这是媒体属性所决定的,新闻也罢,评论也罢,娱乐和戏剧都是强调了主旋律和舆论引导,我认为对于完成政府交托的宣传任务而言,媒体做得已经很充分了,量已经够大了,现在要检讨的是质的问题,如何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问题。如果把商业广告时间也让位于政治宣传,这是不对的,另外,既然是公益广告有“广告”的属性,出资人愿意投多少钱,在哪里投,那是出资人的事情,不必事事强求。
第四、 播出公益广告是一件好事情,问题是有成本的。政府提出多少的最低限量,用心良苦。问题是作为经营的媒体,地位处境不同,处理方式也就不同。政府出台若干规定,应有配套措施,不然,也就是一纸空文。媒体建立“公益广告观”之前,应该对于媒体经营属性有一个认识,划定一个的范围,这样才是“有章可循”。现状的背后是,政府不给媒体钱让媒体宣传,媒体已经做了,得到了一个相对垄断的空间给自己找食,如果再让它从自己饭碗里扒肉,估计媒体是难以从命的
第五、 培育公益广告是一件长期的事情,与社会经济发展,媒体进步和企业成熟相关,不能急,更不能寄希望一些头脑发热的所谓人大代表提案。要有充分的议论,逐步达成共识,同时,可以建立相应的机构,帮助企业和媒体把公益广告做好。
第六、 同意人大教师王菲的意见,全文引用如下:“中国需要另一种形式的公益广告――商业性公益广告。这是由中国的发展现状所决定的。依照传统意义的定义,公益广告是非商业广告,非商业意指不以商业意图为目的,其中蕴涵商业性机构不应该作为行为者出现,尽管后面出钱的多为商业性机构,这也是经济发达国家为什么以公共广告协会之类的组织来进行运作的其中的一个原因。而中国目前的发展状态是,企业的经济行为还不发达,价值理念还不及宏大,以及由个体构成的社会价值意识还处较低水平,所以要群起成立共同的协会富有实效的通过合力来运作还尚有距离。但同时,企业竞争需要寻求新的突破空间,企业很希望做些道貌岸然的事来构筑企业的形象,中国公益广告目前被斥为功利广告就是这种需求破茧而出的呈现。而广告活动的核心运作者,也就是出钱的源头是企业,企业不出钱,谈何发展公益广告呀,真个滑稽。所以,关键问题还在解决企业对公益形态广告需求的出口。而且,我泱泱大国实在是非常需要诸多的非教育形式的感化呀。作为协会这样匿名的“合”的方式尚不到时机,那就利用天时地利人和都占据的“分”的方式来推进。因为公益广告的最终目的不外乎是促进社会进步,而不该去计较是否具有了商业意图,如果能在实现商业意图的过程中也促进了社会进步,这不是多赢吗?何必舍本求末呢。当然,为了和世界接轨,公益广告应该是明确的非营利性的,而成立多方力量共建的公益广告组织也是前进的目标,所以,我们需要新的概念来界定和推进我国的公益广告活动,我们不妨可以称之为“商业性公益广告”,或“社会性营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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